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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邑县公安局关于对无人机等"低慢小"航空器实施临时禁飞的通告

2026/4/23 16:03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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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公共安全,维护空域秩序,防范各类安全风险,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经研究,决定对夏邑县部分区域无人机等"低慢小"航空器实施临时禁飞管控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禁飞管控区域

夏邑县龙港湾周边

禁飞管控时段

20264248时至202642519时。

禁飞管控类型

本通告所称的"低慢小"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于1000米,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/小时,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,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(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),无人机,滑翔机,三角翼,动力三角翼,热气球(载人气球),滑翔伞,动力滑翔伞,飞艇,航空()模型,空飘气球,系留气球等12类。禁飞管控区域内,未经空域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批准,任何单位,组织和个人禁止各类"低慢小"航空器私自违法违规飞行活动。

申请,报备与责任追究

()除涉及应急救援,警务执勤,军务活动等特殊飞行任务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规定,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开展"低慢小"航空器飞行活动,应当预先向解放军中部战区空军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(履行实名登记,适航资格,飞行资质,计划申报,无人机及飞行活动备案等相关手续),经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备方可实施。

()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凡持有"低慢小"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,应当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备,对未经批准飞行的违法违规行为,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。对违反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》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等相关法律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;对扰乱公共秩序,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)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,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。请广大市民及航空器飞行爱好者(飞手)主动配合,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,杜绝违规违法飞行行为。


特此通告。



  夏邑县公安局

 2026年4月2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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