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他喝醉了,别给他一样……”
醉酒,不是违法的挡箭牌,也不是逃避法律惩罚的理由。
近日,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侦办一起醉酒后多次在饭店、便利店强行消费、拒不结账的寻衅滋事案件,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。

火店派出所民警巡访时获悉,王某在明知无支付能力情况下,多次酒后到饭店、小吃店、便利店消费,面对商家的正常结账要求,拒付而且态度蛮横,严重影响了商户的正常营业。
民生无小事。民警随后在辖区开展走访排查,搜集相关证据材料。3月29日下午,火店教导员谢益昊带领民警将王某抓获。经讯问,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酒后20余次在火店辖区内的饭店、便利店就餐饮酒消费,故意拒不付款,而且态度蛮横与商家多次发生争执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刑事拘留。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以案说法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并不能因为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而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,醉酒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【寻衅滋事罪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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